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执5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益岳、吴益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益岳,吴益军,上海市闵行区新虹区百货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879号申请执行人:吴益岳,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申请执行人:吴益军,男,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新虹区百货商行,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XXX号。本院在执行吴益岳、吴益军与上海市闵行区新虹区百货商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新虹区百货商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沪01民终44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新虹区百货商行钱款人民币375,588.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