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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贾顺中与王远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顺中,王远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485号原告:贾顺中,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亮,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远宏,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原告贾顺中与被告王远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贾顺中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顺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顺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贾顺中负担。审判员  田新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庞小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