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5执1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董园园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刘洪刚,董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12069号申请人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2号冠城大厦16层。被执行人刘洪刚,男,1982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董园园,女,1987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刘洪刚、董园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270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刘洪刚、董园园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院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龙审判员  乔 迪审判员  侯世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