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32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汤国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汤国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3243号之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肖立卫,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裕明,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国东,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汤国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国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对被告汤国东的起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计393元,财产保全费414元,合计80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程明敏审 判 员 王 思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瑜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