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昌军与李成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昌军,李成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初1043号原告:范昌军,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被告:李成学,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原告范昌军与被告李成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范昌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昌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范昌军负担。审判员 何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忆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