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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1、宋某1、张某2与刘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宋某1,刘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317号原告:张某1,女,200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张某2,女,200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宋某1,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系原告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强,重庆法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进,男,汉族,1984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梦龙,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1、宋某1、张某2与被告刘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宋某1、张某2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宋某1、张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宋某1,张某2负担。审判员  廖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