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金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金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181号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西干道。法定代表人:廖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礼,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金莲,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金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 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娇敏(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