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5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训元与蒋德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训元,蒋德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5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训元。被执行人:蒋德水。本院在执行张训元与蒋德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蒋德水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蒋德水名下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