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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恢1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肖月蓉与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月蓉,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恢155号之二被执行人肖月蓉,女,生于1971年9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法定代表人:刘锦峰,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川1525执634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379元,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37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