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天祥与王俊芬、杨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祥,王俊芬,杨利国,杨利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920号原告:杨天祥,男,汉族,1963年2月19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王俊芬,女,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杨利国,男,汉族,1989年12月23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杨利伟,男,汉族,1992年1月23日出生,住洛宁县。原告杨天祥诉被告王俊芬、杨利国、杨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天祥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天祥撤诉处理。审判员 :裴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