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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100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敏与罗亚兰、胡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罗亚兰,胡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00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李敏,女,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罗亚兰,女,汉族,1971年1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胡旭,男,汉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6)川0191执10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罗亚兰、胡旭共同共有的位于武侯区永盛南街8号4栋1单元6层23号房屋(权×××,面积72.00m²)。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罗亚兰、胡旭共同共有的位于武侯区永盛南街8号4栋1单元6层23号房屋(权×××,面积72.00m²)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伯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世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