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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高自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自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517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自力,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7年1月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自力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涛、韩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自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自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高自力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内量刑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高自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被告人高自力使用作废的房产证做保证,虚构做煤炭生意急需用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崔某2现金87500元后挥霍。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房产证一本。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借条、保证书、房产证复印件、售房协议书、被告人高自力在银行的交易明细、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孟州市公安局立案审批表、民事诉状及本院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撤诉申请、本院(2013)孟民二初第00342号民事裁定书、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二手车销售发票、随案移送清单。3、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证明:我和高自力于2006年离婚。2013年前后,高自力和陕西人合伙倒煤炭,也没赚到钱。月季苑小区的房子是我以12万元从李江处购买的,并过户在我名下。(2)证人高某证明:我没有见过我哥高自力做过什么生意,他手头没有钱,他和我嫂子已离婚很多年了,没有分居。我哥自始至终都是跟着我嫂子干,我嫂子给他钱,他们先后干过洗浴中心、卖过凉皮,现在他俩在景文商场帮我嫂子的妹妹招呼店面。(3)证人刘某证明:2012年我们厂刚建立时,通过高自力当中介,由山东人送煤到我们厂。(4)证人崔某1证明:南贺庄空地存煤情况。(5)证人李某证明:高自力和他妻子郭某离婚很多年了,但他们一直在一起住,没有分居,他们俩人开过洗浴中心,郭某卖过凉皮,和其妹妹开过西餐厅,高自力都去帮忙,大概2012年左右,高自力和别人一起倒煤炭,挣中介费。(6)证人贾某证明:贾某2近三年未见回家。(7)证人王某证明:王某1是我老公,不知道在2013年是否卖给一个孟州市人二手汽车的事。4、被害人崔某2陈述:2013年1月份,高自力找到我想借我10万元做煤炭生意,约定二分五厘利息,并用月季苑的房子做抵押。2013年2月6日,我将10万元现金给他,他写下借据并把房产证和售房协议交给我,高自力先后还我利息12500元。因为高自力一直不还钱,我在2013年8月到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来法院工作人员告知我高自力已经离婚,他的房子归前妻所有,我就在法院撤诉到孟州市公安局立案了。5、被告人高自力供述:2004年我从李江处购买月季苑的房子,当时没有过户。2006年我与妻子郭某已离婚,2012年将购买李江的房子过户到郭某名下。因为做煤炭生意急用钱,我就向崔某2处借现金100000元,并约定月息二分五厘,崔某2让我把月季苑的房子作抵押,我就将写有李江名子已经作废的房产证交给崔某2。我总共付给崔某2利息12500元。后来因为生意赔了,母亲也生病了,没有再还他钱,我从崔某2处借的钱用于还欠款二、三万元、买二手车用去四万六千元,剩余钱自己日常开销花了。2012年、2013年左右,我和陕西山阳县煤炭生意人一起卖煤,我给他跑销售,我没在陕西人这投钱。陕西人把运来的煤都存放南贺庄空地。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自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高自力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自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二、物证:房产证一本予以没收;被告人高自力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高中祥审判员  杜彦萍审判员  刘方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