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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881号申请人:刘杭,男,生于1987年2月13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大北汪镇东赵目连后街四区**号。被申请人:魏志红,男,生于1983年9月19日,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西未庄乡西未庄村*组**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杭与被执行人魏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