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民终7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红、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部等与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红,禹建倩,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红,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禹建倩,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明,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裕妍,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北京新丰汽车驾驶学校院内6号-1。负责人:邓秦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坚,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东侧石景山游乐园塞纳左岸风情街25-27号。法定代表人:王俊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坚,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商路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戚书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静,女,1992年6月11日出生。原审被告: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部,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2号石景山体育场北门西侧平房。负责人:戚四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静,女,1992年6月11日出生。上诉人马红因与被上诉人禹建倩、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马红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马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31元,减半收取2065.5元,由上诉人马红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曙钊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