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085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建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建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085号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88052-3,住所地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三路9号。法定代表人:谢翠华,总经理。被告:何建刚,男,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建刚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