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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石怀赛与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怀赛,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24行初48号原告:石怀赛,男,1987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泗县汴河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9840090-9。法定代表人:黄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长清,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郑良付,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怀赛诉被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答复一案中,原告石怀赛于2017年7月29日以因本人原因,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怀赛承担。审 判 长  单 威人民陪审员  孙德龙人民陪审员  巩瑞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云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