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费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绍兴博雅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国泰印染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博雅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国泰印染有限公司,张华佐,张婉华,张仲芳,方苏英,邵国炎,金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费87号被执行人:绍兴博雅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银桥路315号,组织机构代码:78640530-8。法定代表人:张仲芳。被执行人:绍兴国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福全镇沈家畈村,组织机构代码:72658909-6。法定代表人:邵国炎。被执行人:张华佐,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张婉华,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张仲芳,男,1941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方苏英,女,1946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邵国炎,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金文娟,女,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24日立案执行绍兴博雅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国泰印染有限公司、张华佐、张婉华、张仲芳、方苏英、邵国炎、金文娟缴纳案件诉讼费一案,并向被执行人绍兴博雅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国泰印染有限公司、张华佐、张婉华、张仲芳、方苏英、邵国炎、金文娟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绍兴博雅家纺有限公司、张华佐、张婉华、张仲芳、方苏英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96136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绍兴国泰印染有限公司、邵国炎、金文娟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98296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盛建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利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