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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邱锦虎与方志华、费万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锦虎,方志华,费万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苏0813执399号申请执行人邱锦虎,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被执行人方志华,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被执行人费万懂,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本院在执行邱锦虎与方志华、费万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责令方志华、费万懂偿还邱锦虎租金45517元,但被执行人方志华、费万懂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以(2016)苏0829民初13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方志华、费万懂所有的质押于申请保全人邱锦虎处的14000米钢管在45517元以内。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委托评估,评估价格总值6.0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方志华、费���懂所有的质押于申请保全人邱锦虎处的14000米钢管,拍卖保留价为4.2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熙全审判员  王贵宏审判员  高洪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