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余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余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580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1426号。组织机构代码79916198-X。负责人吴明举,任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道顺、彭凯,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良,男,住南阳市卧龙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余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余良的住址查找不到被告,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被告不明确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23元,退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廷峰审 判 员 李丽果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二〇一七年六年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子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