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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婧与中山市石岐区鼎美装饰材料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婧,中山市石岐区鼎美装饰材料商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055号原告:刘婧,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中山市石岐区鼎美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莲员西路166号富逸装饰广场首层133卡。经营者:冯彩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婧诉被告中山市石岐区鼎美装饰材料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婧负担。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员王姿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