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刘建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刘建芳,高珍元,湖北天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字第156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268号武汉七零一所科技开发楼。负责人:姚芳。被执行人:刘建芳,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高珍元,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杨少华配偶,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湖北天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水刘店村。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建芳、高珍元、湖北天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65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建芳、高珍元、湖北天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建芳、高珍元、湖北天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347970.74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52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建芳名下有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天纵·汉北康城4栋1,2层1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建芳名下有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天纵·汉北康城4栋1,2层1室房产。二、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振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