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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行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乾安县博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于奎、马忠臣、韩玉祥、孙秀芝诉前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乾安县博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奎,马忠臣,韩玉祥,孙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行保1号申请人:乾安县博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乾安县敢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晓莹,经理。被申请人:于奎,男,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马忠臣,男,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韩玉祥,男,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孙秀芝,女,现住乾安县。申请人乾安县博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要求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妨害申请人修建大棚的行为。申请人提供保证金5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被申请人已经将承包地流转给申请人。申请人是在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上修建蔬菜大棚,其施工行为既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妨害申请人修建蔬菜大棚的行为。案件申请费3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