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451方亮与刘会成、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亮,刘会成,徐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451号原告:方亮,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渭清,无锡市锡山区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家顺,无锡市锡山区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会成,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徐静,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方亮与被告刘会成、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方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亮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周 腾人民陪审员 冯建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