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某平诉周某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平,周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1545号原告:王某平,男,生于1975年6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大河坎镇迎宾路**号大居****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榛,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生于1981年10月1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301号明珠南苑小区**楼*单元***室。原告王某平与被告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王某平负担。审 判 员 徐 剑助理审判员 雷净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