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4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赵设与史保顺、陈新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设,史保顺,陈新梅,共同委托代理薛丽荣,史晶晶,史凯乐,李玉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461号原告赵设,男,1958年1月5日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史保顺,男,193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陈新梅,女,194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薛丽荣,焦作市马村区祥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晶晶,女。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史凯乐,男,200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地。(史晓甫之长子)法定代理人李玉荣,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地同上。系史凯乐母亲。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小九,焦作市马村区祥源法律律师服务所法律。第三人李玉荣,女,1966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8021966********。委托代理人李小九,焦作市马村区祥源法律律师服务所法律。原告赵设因与被告史保顺、陈新梅、史晶晶、史凯乐、第三人李玉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赵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设负担。审 判 长 侯卫国审 判 员 肖凌峰人民陪审员 张爱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