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方霞与被执行人窦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方霞,窦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571号申请执行人覃方霞。被执行人窦金文。申请执行人覃方霞与被执行人窦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覃方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28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窦金文给付本金10600元,执行费59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覃方霞自行与被执行人窦金文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根据经济状况逐步给付至款项付清为止。截止2017年7月31日,被执行人窦金文已向申请人覃方霞给付500元。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覃方霞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窦金文尚欠申请执行人覃方霞10100元,执行费5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章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