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王启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王启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初251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洪斌,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启炎,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启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昱审 判 员 何小丽人民陪审员 林振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徐丽娟书 记 员 毛慧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