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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维聪与甘肃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庆阳市百海装饰公司、王彦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维聪,甘肃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庆阳市百海装饰公司,王彦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026号原告:高维聪。被告:甘肃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经理。被告:庆阳市百海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军,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彦峰。原告高维聪与被告甘肃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庆阳市百海装饰公司、王彦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高维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维聪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维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付原告高维聪25元。审 判 长 苗海蓉代理审判员 贺晓荣人民陪审员 杨   明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潇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