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执监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廖四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四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执监34号申诉人(被执行人)廖四清,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3号。负责人韩云辉,该行行长。申诉人廖四清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执行监督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申诉人廖四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诉人廖四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廖四清撤回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曾 兴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杰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