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东健客医药有限公司、莫水养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健客医药有限公司,莫水养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终2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健客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莞太路34号创意产业中心园区12栋4-5楼。法定代表人:雷嘉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嘉威、吴锡涛,均是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水养,男,汉族,1984年5月3日出生,住广西岑溪市,委托代理人:李柏顺,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健客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水养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19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健客公司与莫水养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二、限健客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莫水养支付2016年5月计件工资3080.25元;三、限健客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莫水养支付经济补偿金7905元;四、驳回健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健客公司负担。健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2.依法改判健客公司无需向莫水养支付经济补偿金790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莫水养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健客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导致莫水养薪酬下降而被迫离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首先,健客公司自始至终没有以降低莫水养薪酬为目的调整计件方案。健客公司试行新的计件方案是解决仓库员工只做小件产品,不做大件产品的管理困境。健客公司在原审审理过程中,也充分论证了新的计件方案科学性,新的计件方案是从订单数量、产品数量、品种数量以及批次数量多方面来综合计算莫水养的薪酬,新计件方案的试行是为了更好地进行企业管理及提高员工积极性,并无降薪的目的。第二,原审法院认为健客公司试行新的计件方案,明显导致员工工资数额降低,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每个员工在其岗位都有特殊性,原审法院不能仅仅以2016年5月至8月的工资表与2016年5月前的工资进行比对,发现表面数额有所降低,就认定属于降薪。健客公司试行新的方案,恰是为了解决员工专挑产品数量小,体积小订单的问题。第三,本案争议的新的计件方案,尚属于试行阶段,并未正式实施,且健客公司只有通过试行才能真正了解到方案可行性以及是否能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从原审法院要求健客公司提供的其他员工工资情况可见,健客公司在2016年9月已重新制定了新的计件方案,可充分证明争议的计件方式只是试行。原审法院认为健客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报酬及条件没有事实依据,应当予以纠正。二、原审法院认为,莫水养没有罢工行为,且并非主动离职,属于查明事实不清。首先,健客公司在原审过程中提供了录像光盘,从录像光盘可见,健客公司在向莫水养公示试行的新的计件方案后,莫水养等人相继停止了手头的工作,明显属于无故罢工。健客公司在庭审中表示,从未授权任何人阻止莫水养等人到工作场所上班,而且打卡考勤机也是因为故障而送去检修。即使没有打卡考勤机,莫水养也是可以到原来的岗位工作,健客公司并未对其工作进行限制。莫水养在2016年5月17日、18日均没有正常工作,原审法院认为莫水养没有罢工、旷工,明显存在不妥。第二,2016年5月19日,莫水养前往劳动仲裁进行申诉,健客公司代表有与其在莞城劳动仲裁庭协商,并劝说罢工的员工回到公司上班,公司会考虑莫水养提出的意见,可按照旧的方案继续用工,可是莫水养予以回绝。莫水养在庭审中,也提及当公司公布施行新的计件方案后,莫水养找到主管谈话,并要求主管按照所谓的“N+1”补偿。按此推断,莫水养有主动离职的意思,原审法院并未继续调查,就认定莫水养是被迫离职的,属于查明事实不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健客公司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莫水养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健客公司应否支付莫水养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健客公司与莫水养均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5月20日解除。至于解除的原因,健客公司主张莫水养于2016年5月17、18日存在罢工、旷工的行为,莫水养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视为自动离职。而莫水养则主张健客公司单方宣布调薪方案,莫水养要求协商不成,健客公司又拆除打卡机、取消莫水养的工作权限、禁止莫水养进入公司,属变相解雇,莫水养以提起仲裁的方式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双方是因工资计算方案调整而产生纠纷,首先,健客公司虽主张调整工资计算方案并不是以降低员工薪酬为目的,而是为了提升管理,但根据双方确认的新旧工资计算方案核算对比,员工的工资数额在方案实行后确实会存在大幅下降的情况。健客公司虽主张该方案只是试行阶段,但并未证明已告知莫水养有试行期,且根据经双方确认真实性的录音资料显示,健客公司的管理人员向员工称该方案是公司最高层的决定,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并未提及有试行期。而健客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完全具备条件预先根据员工以往的工作情况测算新方案的合理程度,测算是否会造成员工降薪的可能,且薪酬调整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健客公司应在实施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而健客公司却直接公布实施新方案,其行为属于单方改变劳动合同。其次,健客公司虽主张并未对莫水养的工作条件进行限制,但其确认于2016年5月18日有拆除打卡考勤机器的行为,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是打卡考勤机器有故障而送检,其主张莫水养2016年5月18日旷工依据不足。且根据经双方确认真实性的录音资料及健客公司在原审中的陈述显示,在2016年5月19日健客公司已取消了包括莫水养在内的员工的工作权限,并自2016年5月20日禁止莫水养等人进入公司。综上,健客公司主张莫水养是自动离职,不足采信,本院不予支持。原审结合本案纠纷的起因、经过,以及莫水养于2016年5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认定健客公司的行为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报酬及劳动条件,莫水养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被迫离职,健客公司应向莫水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处理并无不当。健客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健客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健客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海亮审判员 李瑞峰审判员 许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