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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3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杨凌示范区某某局撤销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杨凌示范区某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403行初4号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破产管理人:陕西某某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凌示范区某某局。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凌示范区某某局撤销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武 鑫人民陪审员  唐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