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进发与被执行人郑移水、郑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进发,郑移水,郑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谢进发,1971年8月10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郑移水,1981年6月12日生,户籍地在福建省南安市,实际居住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郑玉芬,1981年3月2日生,户籍地在福建省南安市,实际居住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谢进发与被执行人郑移水、郑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进发依据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板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该判决书:被告郑移水、郑玉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谢进发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日起至2013年2月6日止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止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5日起以1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移水、郑玉芬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郑移水、郑玉芬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郑移水、郑玉芬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本院说明情况。2、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郑移水、郑玉芬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根据反馈结果,其银行账户余额过少。3、被执行人郑玉芬无车辆可供执行,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移水名下的苏A×××××奔驰车进行了查封暂扣手续,该车辆未在本院控制之下,无法处置。4、被执行人郑移水名下无房产、土地等财产可供执行。5、经调查,被执行人郑玉芬名下的鼓楼区xx路xx号xx公寓xx室的房产被本院依法处置。2017年3月24日,该房屋在淘宝司法拍卖网以1242000元拍卖成交,2017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对该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2017年5月8日,将该款1242000元依法拨付至申请人谢进发。6、被执行人郑移水、郑玉芬下落不明。7、2016年9月28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郑移水、郑玉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8、2017年5月18日,申请���谢进发向本院递交申请,因被执行人郑移水、郑玉芬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9、2017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移水、郑玉芬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第二次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被执行人郑移水、郑玉芬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郑移水、郑玉芬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板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