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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徐乃群与梁世笔、陈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乃群,梁世笔,陈有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649号原告:徐乃群,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被告:梁世笔,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被告:陈有秀,女,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原告徐乃群与被告梁世笔、陈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徐乃群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乃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乃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徐乃群负担。审 判 长  刘德兴审 判 员  任逸民人民陪审员  王仕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