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徐乃群与梁世笔、陈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乃群,梁世笔,陈有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649号原告:徐乃群,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被告:梁世笔,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被告:陈有秀,女,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原告徐乃群与被告梁世笔、陈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徐乃群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乃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乃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徐乃群负担。审 判 长 刘德兴审 判 员 任逸民人民陪审员 王仕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