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昶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兄弟塑料机械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昶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兄弟塑料机械包装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99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昶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永丰工业中路17号。法定代表人:霍澄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军,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兄弟塑料机械包装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白沙邮电农场。经营者:温细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昶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兄弟塑料机械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佛山市顺德区昶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昶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5.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昶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毅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锶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