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宝堂与孙亚昕、程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堂,孙亚昕,程凯,程伟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2318号原告:韩宝堂,男,1974年1月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孙亚昕,女,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程凯,男,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程伟辰,男,1994年10月16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告韩宝堂与被告孙亚昕、程凯、程伟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韩宝堂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宝堂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宝堂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韩宝堂负担。审判员 贾春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