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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德峰与孙雨乐、李俊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峰,孙雨乐,李俊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866号申请人:李德峰被执行人:孙雨乐被执行人:李俊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峰与被执行人孙雨乐、李俊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德峰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协商解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8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樊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吕 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