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某1、何某扶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委托代理人:刘某2,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系申请执行人刘某1的父亲。被执行人何某,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刘某1与何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金融、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兴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