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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某1、何某扶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委托代理人:刘某2,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系申请执行人刘某1的父亲。被执行人何某,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刘某1与何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金融、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兴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