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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项城市某某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项城市某某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城市某某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项城市某某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1834号原告:项城市某某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曙海,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男,汉族,1959年10月10日生,住项城市。被告:项城市某某局。法定代表人:郭心宏,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城市某某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项城市某某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城市某某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城市某某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项城市某某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田济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