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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与凤阳县周圩洪涛石英砂厂、侍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凤阳县周圩洪涛石英砂厂,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凤阳县周圩洪涛石英砂厂,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大庙镇周圩乡。法定代表人侍某某。被执行人侍某某,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周圩乡。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与凤阳县周圩洪涛石英砂厂、侍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的(2016)湘06民终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凤阳县周圩洪涛石英砂厂、侍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凤阳县周圩洪涛石英砂厂、侍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凤阳县周圩洪涛石英砂厂、侍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 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