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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终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曾琴与雷丰羽、胡蕊莎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琴,雷丰羽,胡蕊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民终11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琴。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丰羽。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胡蕊莎。上诉人曾琴因与被上诉人雷丰羽、原审第三人胡蕊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波、被上诉人雷丰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海、原审第三人胡蕊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曾琴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雷丰羽向曾琴返还投资本金14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6290元;2、判令雷丰羽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130000元是附条件的约定交付没有事实依据,《MMM平台资金返回协议》的原文表述中没有任何支付条件;2、一审判决以双方签订资金返还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为由判决不支持曾琴的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3、在曾琴于2017年3月2日收到一审判决之前,雷丰羽仍未向曾琴支付任何款项,一审法院完全可以判决雷丰羽向曾琴返还本金140000元,而判决曾琴另行起诉是浪费司法资源。雷丰羽辩称:1、曾琴与雷丰羽之间是合伙关系,那么就应该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曾琴只想共享收益,不承担风险是错误的;2、曾琴与雷丰羽之间投资的“MMM金融互助社区”不受法律保护,风险应该自担,责任也应该自负,且两人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及《MMM平台资金返回协议》都是附条件返还合伙投资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共同遵守;同时曾琴请求的所谓利息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持。胡蕊莎辩称:同意曾琴的上诉意见。曾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雷丰羽向曾琴返还合作投资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2、判令雷丰羽向曾琴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629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雷丰羽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雷丰羽与胡蕊莎系同学关系,经胡蕊莎介绍,雷丰羽与曾琴相识。2015年11月20日至12月2日,曾琴通过胡蕊莎的银行卡分5笔向雷丰羽汇款180000元,雷丰羽于2015年11月20日向曾琴出具《借条》一张,注明借款40000元。2015年12月1日,雷丰羽书写《合作协议》一份,注明:“甲方雷丰羽,乙方曾琴,乙方向甲方投资140000元,双方达成协议自12月1日至2月1日期间,如果投资平台不倒闭,甲方给予乙方共193400元,其中包括本金140000元,利润53400元,如果投资平台倒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140000元由乙方全部承担。2月15日后,甲方收到平台其余利润50000元全部给予乙方(前提是投资平台未倒闭),时间待定,双方签字立即生效”。雷丰羽在该《合作协议》签字,胡蕊莎代替曾琴在该投资协议签字。2015年1月8日,雷丰羽向曾琴出具《MMM平台资金返还协议》一份,注明:“雷丰羽5天后,先拿出10000元给曾琴,其余平台资金130000元5天后给出具体偿还的方式,承诺在半年至一年内把剩余资金给予曾琴”。另查明,曾琴代理人当庭陈述,认可胡蕊莎在《合作协议》上代替曾琴的签名,认可胡蕊莎的代理行为。再查明,雷丰羽向胡蕊莎信用卡汇款83500元,系雷丰羽与胡蕊莎之间的经济纠纷,与本案无关。又查明,至本案庭审结束判决前,“MMM”平台尚未出台任何还款措施。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明确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的协议。曾琴的代理人已当庭认可胡蕊莎在《合作协议》的签名的有效性,认可了第三人的代理行为,故此,曾琴与雷丰羽之间形成的是合伙关系,而不是借贷关系。雷丰羽虽辩称《MMM平台资金返回协议》系受胁迫无奈之下所书写,但雷丰羽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此,对雷丰羽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曾琴与雷丰羽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MMM平台资金返回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理应遵守并履行。根据曾琴与雷丰羽之间的《MMM平台资金返回协议》中的约定,雷丰羽应于2015年1月13日之前先交付曾琴10000元,其余130000元则是附条件的约定交付,现该130000元的交付条件还未成立,曾琴可在“MMM”平台补偿方案出台后再另行起诉。因双方签订资金返还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故此,对曾琴诉请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限被告雷丰羽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曾琴支付投资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曾琴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6元,由原告曾琴承担3176元,被告雷丰羽承担5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虽然曾琴与雷丰羽曾签订了《合作协议》,但之后又达成了《MMM平台资金返回协议》。在《MMM平台资金返回协议》中,雷丰羽承诺将140000元返还给曾琴。虽然其承诺是2015年1月13日之前先付曾琴10000元,其余130000元在半年至一年内支付给曾琴,但该承诺于2015年1月8日作出至今已超过一年,雷丰羽仍没有支付分文,显然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曾琴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雷丰羽应当返还曾琴140000元。至于违约利息的问题,因双方在资金返还协议中未明确,故此,对曾琴诉请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曾琴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二、雷丰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曾琴140000元;二、驳回曾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26元,合计6452元,由雷丰羽承担5161元,由曾琴承担129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林海波审 判 员  朱国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 慧书 记 员  黄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