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5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於贻业与章立志、李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贻业,章立志,李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588号原告:於贻业,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玉城街道县。被告:章立志,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李美娟,女,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原告於贻业与被告章立志、李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於贻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林新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