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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4执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枫、郭逢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枫,郭逢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4执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枫,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郭逢香,女,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枫与被执行人郭逢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枫向本院出具了结案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24执16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郭逢香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七年��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靖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