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4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北京农昌达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工盈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农昌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工盈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793号原告:北京农昌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法定代表人:黄海,北京农昌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省工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号。法定代表人:赵永亮。原告北京农昌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工盈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农昌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农昌达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农昌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农昌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立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恒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