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1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熊晓芳与向灵峰��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晓芳,向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晓芳,女,汉族,1987年3月29日生,住贵州省。被执行人:向灵峰,男,汉族,1980年7月19日生,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熊晓芳与被执行人向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71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熊晓芳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向灵峰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瑞萍审判员  游 兵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