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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3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孔令才、乔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才,乔志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3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令才,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司机,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住肥城市。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乔志,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技校文化,个体经营顺河印务,山��省肥城市,住。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令才、乔志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绪娟、王英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令才、乔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份,庄永华承接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的工程后让被告人孔令才对其部分项目进行检测,被告人孔令才检测后私自制作无损检测报告,并通过被告人乔志在无损检测报告上伪造“泰安市盛大顺畅检测有限公司”印章,后被告人孔令才将该报告交予庄永华,导致庄永华及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利益受损、泰安市盛大顺畅检测有限���司被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整改。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乔志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等3人证言,辨认笔录,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泰公刑鉴(文)字[2016]06034号印章检验鉴定书及通知书,肥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移送案件材料,被告人所伪造的无损检测报告,泰安市盛大顺畅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及印模,被告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令才、乔志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乔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乔志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令才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乔志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昊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