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郏县自来水公司与宋晓歌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自来水公司,宋晓歌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722号原告:郏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郏县城关镇龙山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03881。代表人:李军伟,书记。被告:宋晓歌,女,汉族,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自来水公司与被告宋晓歌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自来水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自来水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自来水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晓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自来水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少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