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与王希合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王希合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302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住所地为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76号。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该公司清欠员。被告:王希合,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诉被告王希合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