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夏邑县李集镇李集水厂与孟双行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邑县李集镇李集水厂,孟双行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805号原告夏邑县李集镇李集水厂,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李集镇商永路北。经营者李东献,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孟双行,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夏邑县李集镇李集水厂与被告孟双行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邑县李集镇李集水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邑县李集镇李集水厂负担。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