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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夏邑县李集镇李集水厂与孟双行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邑县李集镇李集水厂,孟双行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805号原告夏邑县李集镇李集水厂,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李集镇商永路北。经营者李东献,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孟双行,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夏邑县李集镇李集水厂与被告孟双行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邑县李集镇李集水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邑县李集镇李集水厂负担。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