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1、王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551号原告:刘某,女,1952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王某1,男,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系原告长子。被告:王某2,男,1975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系原告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刘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刘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贾卫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俊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