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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与王元辉、尤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王元辉,尤春莲,王贤勇,王丐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3613号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住所地:永嘉县东城街道永建路***号金泰大厦*****号。负责人:张大星,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伯鹏,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永嘉县。被告:王元辉,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尤春莲,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王贤勇,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王丐藏,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与被告王元辉、尤春莲、王贤勇、王丐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79元,减半收取计2189.5元,由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晶晶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